第十一條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。
第十二條干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干部,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和年輕干部。
第十三條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:
(一)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;
(二)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;
(三)新錄(聘)用的初任培訓;
(四)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;
(五)提升履職能力的在職培訓;
(六)其他培訓。
第十四條省部級、廳局級、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公務員,經組織選調,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(行政學院)、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脫產培訓,以及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集中培訓,累計不少于3個月或者550學時。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,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,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。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規劃,統籌安排。
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,應當每年參加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,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。
干部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參加網絡培訓,完成規定的學時。
第十五條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期間,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,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、出國(境)考察等任務。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,必須嚴格履行手續,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/7,超過的應予退學。
第十六條干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,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,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,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。